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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师、家庭健康管理师、 心理咨询师培训的通知
- 发布时间:2022-07-26 18:37
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师、家庭健康管理师、 心理咨询师培训的通知
- 发布时间:2022-07-26 18:37
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师、家庭健康管理师、心理咨询师培训的通知
各相关单位:
2022年1月1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》正式实施,旨在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,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、家教和家风,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,
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家庭教育不仅涵盖了青少年心理发展、学习能力、身体发育、健康管理等方面内容,甚至还关联到夫妻情感,家庭人际交往等众多领域,是一个集教育学、心理学、社会家庭学于一体的综合职业能力。
为推动家庭教育的普及,华夏文化促进会素质教育委员会决定设立家庭健康教育发展项目,联合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,通过开展家庭健康管理师、家庭教育指导师及心理咨询师专业人才的培养,为祖国青少年健康成长贡献力量。
华夏文化促进会素质教育委员会
2022年6月18日
附: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部分条款
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,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,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。
教育行政部门、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,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,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。
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、民政、司法行政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、文化和旅游、卫生健康、市场监督管理、广播电视、体育、新闻出版、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。
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,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,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,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。
第八条 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,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,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。
第九条 工会、共产主义青年团、残疾人联合会、科学技术协会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,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,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。
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。
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,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,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,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,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。
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,对符合条件的,依法给予税收优惠。
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、奖励。
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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